中国共产*问责条例
时间:2018-05-28 15:33 浏览量:11041 次
字体

中国共产*问责条例

      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*,规范和强化*的问责工作,根据《中国共产*章程》,制定本条例。

  第二条 *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深入贯彻*总*系列重要讲话 精神,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,坚持*的领导,加强*的建设,全面从严治*,做到有权必有责、有责要担当、失责必追究,落实*组织管*治**治 责任,督促*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。

  第三条 *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:依规依纪、实事求是,失责必问、问责必严,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,分级负责、层层落实责任。

  第四条 *的问责工作是由*组织按照职责权限,追究在*的建设和*的事业中失职失责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。

  问责对象是各级*委(*组)、*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,各级纪委(纪检组)及其领导成员,重点是主要负责人。

 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。*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,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,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。

  第六条 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违反*章和其他*内法规,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予以问责:

  (一)*的领导弱化,*的理论和路线方针*策、**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,在推进经济建设、*治建设、文化建设、社会建设、生态文 明建设中,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,出现重大失误,给*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,产生恶劣影响的;

  (二)*的建设缺失,*内*治生活不正常,组织生活不健全,*组织软弱涣散,*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,*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,作风建设流于形式,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,*内和群众反映强烈,损害*的形象,削弱*执*的*治基础的;

  (三)全面从严治*不力,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,管*治*失之于宽松软,好人主义盛行、搞一团和气,不负责、不担当,*内监督乏力,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,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、不整改不问责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  (四)维护*的*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不力,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,特别是维护*治纪律和*治规矩失职,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,团团伙伙、拉帮结派问题严重,造成恶劣影响的;

  (五)推进*风廉*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、不扎实,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,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;

  (六)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。

  第七条 对*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:

  (一)检查。对履行职责不力、情节较轻的,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。

  (二)通报。对履行职责不力、情节较重的,应当责令整改,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。

  (三)改组。对失职失责,严重违反*的纪律、本身又不能纠正的,应当予以改组。

  对*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:

  (一)通报。对履行职责不力的,应当严肃批评,依规整改,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。

  (二)诫勉。对失职失责、情节较轻的,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。

  (三)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。对失职失责、情节较重,不适宜担任现职的,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、调整职务、责令辞职、降职、免职等措施。

  (四)纪律处分。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,依照《中国共产*纪律处分条例》追究纪律责任。

  上述问责方式,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

 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**或者有管理权限的*组织作出。其中对*的领导干部,纪委(纪检组)、*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、诫勉方式进行问责;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;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,按照*章和有关*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。

 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,应当及时向被问责*组织或者*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*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。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,组织部门应 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,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;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,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。

  受到问责的*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,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*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。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,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、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,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。

 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,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、后果严重的,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、提拔或者退休,都应当严肃问责。

  第十一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,*各部委,*国家机关各部委*组(*委),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。

  *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。

 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*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78日起施行。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,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,按照本条例执行。


记者:
摄影:
责任编辑:
微信扫一扫看文章
链接链接